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问题,自工程监理在我国落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这个问题也到了必须尽快解决的关键时刻。
一、 我国工程监理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国外工程监理取费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高出我们好几倍。
如:德国专门从事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的公司,被称为PM(Progect
Management),其业务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含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其取费总计约占工程造价的7.5%~14%。
又如:韩国于1993年才开展建设监理活动,目前监理的范围与我国大体相同,主要是施工监理,监理工作以质量为主,监理的侧重点在事前控制。但其监理取费标准为工程费的3~5%,低限是我国工程监理取费低限的5倍,高限是我国工程监理取费高限的2倍。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一般都是以工程监理费占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而定的,实质上反映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活动中进行监督管理所付出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和。因此,可以认为其高或低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工程建设上投入监督管理力度的比例,有一定的规律性。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实行低标准取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及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问题已成为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桎梏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已初具规模,但行业总体实力较弱,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5127家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9万人。但其中甲级资制监理单位仅505家,占9.85%;获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仅3.5万人,占18.42%。两项占比都比较低,反映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实力较弱的现状。正如前不久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一项调查指出的:目前"真正有实力、有业绩、有信誉的工程监理企业只占10%,一般化的占60%,较差的接近30%。" 实质上,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是在低取费的条件下,困难重重地在维持低水平艰难地运行。
1.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难成其为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没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受财力所限,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企业普遍聘用监理工程师的月薪一般为1000~2500元;一个企业一般只聘请个别几个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月薪也就 3000~4000元。这是个"按酬付劳"、"量入为出"的权宜之计,造成了我国工程监理单位人才极为匮乏,整体素质十分低下的不利局面。这与对工程监理企业高智能、知识密集型的要求相差甚远。使得目前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人才总体水平与社会中等水平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不能很好地胜任工程监理工作。
2.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使得监理企业只能放低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低水平运行。一是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企业受财力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管理手段,目前处于技术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信息闭塞的状况,不得不沿用传统落后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下。二是受财力所限,为控制成本支出一般均不得不聘用退休人员。目前大部分监理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要占职工总数的50%左右,使得工程监理在我国本应是新兴的朝阳行业普遍存在老龄化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工程监理队伍素质和监理工作质量。
3.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使得工程监理企业难有积累,使本该是高利润的行业变成了微利行业,没有了发展后劲。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企业,甚至连企业规模较大,监理业务比较饱满,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工程监理企业几年苦心经营下来并无积累。这些工程监理企业一旦遇上哪怕只是半年的业务断档,就会出现发不出工资的情况,经营陷入困境。
可见,工程监理取费偏低问题已使我国监理企业举步唯艰,已成为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继续发展的桎枯。
三、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刻不容缓
我国在进行WTO谈判时已经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在五年之内将允许外商在中国设立包括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在内的独资工程服务机构。这是对我国工程监理业的巨大考验:要求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五年内赶上、至少接近国际一般工程监理机构的水平。
1.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时代发展的需要。90年代初期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起步阶段,那时制定的取费标准带有很强的试验性和计划经济的色彩,缺少市场经济的成分;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这个标准已经过时,已经钳制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继续发展。这主要是这个标准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不太讲利润的情况;而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企业就要讲利润、就要有盈利,盈利是企业的根本原则。因此,要使工程监理企业继续健康发展,就必须提高监理取费标准,使其有足够的业务收入去补充成本、形成利润、余下积累而去"扩大再生产"。同时,加入WTO要求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迅速崛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国际一般水平,迎接来自国外的挑战,进而进军国际市场。因此,迫切要求我国尽快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使得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能够尽快摆脱多年来长期在资金紧缺、贫血的状态下得不到健康发展的委靡局面。
2.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上开办于设计、开发、施工、建委、计委等建字号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自然形成了一种"母、子"关系,母单位扶植工程监理公司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将其作为副业或"三产",为其创收福利或分流人员服务。工程监理的社会性和公正性均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应不依附于任何单位而独立开展业务。但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取费偏低,使得工程监理企业不具备独立生存条件,这客观上起到了不支持其脱离母体而独立生存的作用。无法独立生存,就不可能完全独立、公正地履行国家赋予的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必须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监理企业独立生存创造条件,使我国工程监理真正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行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和企业资质的需要。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是,要尽快全力提高监理人员素质。要提高素质,就要加大培训力度;要培训,就得花钱。这里讲的培训,包括国内、国外考察,这些都需要费用,而在现有的取费条件下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公司不可能有这些费用。
工程监理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主要依靠监理工程师的智慧去工作,给业主提供服务。所以,这个行业在社会的众多行业中其人员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从形势的发展看,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在1~3年的时间内使现有人员,特别是中青年人员迅速提高素质,培养能满足与国际接轨所需要的人才,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资质水平,满足我国建设工程专业化管理以及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今后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
4.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工程监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的有关法规对由于工程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损失的作出了越来越具体的处罚规定。如: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理解为因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了多少损失工程监理单位就应赔偿多少。又如:建设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 但在目前工程监理单位取费偏低,监理企业又都没什么家底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无法全部承担、或部分也难以承担。因此,必须尽快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才能使得工程监理企业能够承担得起经济处罚责任,从而使国家法规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
5.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实现工程监理企业权、责、利三者统一,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社会地位、树立其工程监督管理权威性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工程监理在我国建设管理中的权力愈来愈大,责任也愈来愈大。如:国家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场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有着检验和否决权,对于不合规的施工操作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等等。工程监理企业的公正性决定了其应有相应的权威性,否则难以行使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权力。但目前的情况是,工程监理取费偏低,监理人才匮乏,监理单位没有什么权威性。
同时,近两年以来,国家对工程监理的责任规定的也越来越重,越来越具体,其中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和监理企业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如:国务院《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以及 "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目前工程监理行业取费偏低、监理工程师个人收入偏低的情况下,这些规定是否相对显得有点过重了。
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的情况下,工程监理公司及监理工程师的社会地位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加之请不来能完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的高级专业人才,工程监理公司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因此,只有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才能使监理企业拥有足够的人才,才能树立起监理企业的权威性,才能使监理企业有相应的社会地位。那时,工程监理公司才能很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出对工程项目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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